3.汇算清缴对象: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居民纳税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支付四项综合所得时实施预扣预缴或者扣缴,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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