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会少一些,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
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
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相当周密的 。不过执行情况如何,还需要再加考察 。那时候有条件养宝马、备豪车的,想来都不是寻常家庭,非富即贵;而敢于在闹市“无故走车马者”,恐怕也要以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富二代”居多 。这些人有钱有势,撞伤了他人,法官对他们能够秉公执法吗?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
朱熹严惩纵马伤人的“官二代”
我不敢说宋朝的衙内之流“走车马伤杀人”不可能受到有司偏袒,不过,许多事例表明,宋朝衙内如果触犯了法律,他们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宋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 。”
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萌纵横”,少不得要干些闹市“飙马”、“飙车”的勾当,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知永兴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 。但陈尧咨赴永兴军上任之后,立即便严惩了这帮“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 。南宋时,监察御史黄用和的族人“纵恶马踏人”,黄用和也是严惩族人,并“斩其马足以谢所伤”,将踏伤人的那匹马杀掉,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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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来说个故事 。宋孝宗淳熙年间,朱熹知南康军,当地有个衙内,“跃马于市”,踏伤一小儿,伤势严重,“将死” 。朱熹立即命令吏人将肇事者送入监狱,等候审判 。次日一大早,朱熹便交待具体负责审理这起肇事案的“知录事参军”(法官):“栲治如法 。”按照法律,无故于闹市内“走车马”者,先打五十板子再说 。
到了晚上,知录事参军过来禀报,“早上所喻,已栲治如法 。”朱熹心里不大相信,亲自到监狱中查验,却见那肇事者“冠屦俨然”,哪里像是被“栲治”过的样子?原来肇事者已买通吏人,“栲治”只是虚应故事而已 。朱熹大怒,立即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提审 。第二天,吏人被“杖脊”,并开除公职 。
这时候,有一名相识的朋友登门拜访,对朱熹说:“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意思是说,那纵马伤人的肇事者,是个“官二代”,你老人家何不高抬贵手,放他一马?
但朱熹不买账,说道:“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 。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 。纵而不问,其可得耶!”
后来那名肇事的“官二代”受到什么处罚,朱熹没有细说,只说“遂痛责之” 。若依宋朝立法,他受到的刑罚,将视那名被马踏到的小儿的伤势而定,但那名小儿最后是不是不治身亡,朱熹也没有交待清楚 。因为记录这件事的是朱熹的个人谈话录,而不是司法档案,所以许多细节都语焉不详 。假如那名小儿伤重不治,肇事者将按“斗殴致人死亡”之罪减一等处罚,即判处流刑——流三千里 。宋朝在执行刑罚(死刑除外)时又实行“折杖法”,流三千里可折成杖刑——脊杖二十,再配役一年 。
【宋朝飙马撞伤路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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