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如何办理退货手续( 四 )


实行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如何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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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五)盛装有毒农药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应当进行安全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或者随意丢弃;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灌溉水体和养殖水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在安全间隔期满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
(八)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
(九)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农药不得用于灭鼠;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
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 。第十一条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