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使用农药登记证合法吗?( 二 )


“授权使用农药登记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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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 。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第十七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