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马关条约的内容详情介绍( 三 )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 。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