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豆播种没播好造成缺苗人家要起诉我怎么办?( 二 )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哪些法律损害人民群众的农作物如何赔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 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公交〔2009〕1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附件:1.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附件1:
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 。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25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623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