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旅游厕所,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二 )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
市长 高登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本市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经济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
第五级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
第七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其管理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燃气设施、供热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居民区、楼群、巷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加强维护管理,并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修饰沿街建筑物和设施时,其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建筑物和设施的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的市容环境相协调 。
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临街面破墙开门,以及设置遮阳篷布或太阳伞 。
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选用透景或半透景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和美观 。临街树木、草坪、绿篱等要及时修剪 。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完好、畅通,对路面的坑洼、隆起和破损部分要及时修复 。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渣土 。恢复路面整洁 。路面窨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
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 。禁止吊挂、堆放
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六条 居民共有院落及住宅楼道
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类物品,不得搭建各类永
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
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 。因建筑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