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三 )


(三)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 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 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新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原税率档次过多 , 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 有必要统一税率 , 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 , 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 , 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 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 [9]可以说25% ,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
(四)税收优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 ,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五种方式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第一 , 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 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10]第二 , 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11]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 , 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第四 ,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第五 , 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
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之外 , 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及避免对经济生活造成剧烈的波动 , 基于法的稳定性要求、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 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 在新法实行五年内 , 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 新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 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 只有当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过渡性措施 , 即原本是依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过渡性措施 。
(五)征收管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 , 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补充规定:对于前者 , 以往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 , 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 , 而新法统一纳税方式 , 对居民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而对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 汇总于其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方便纳税人;对于后者 , 新企业所得税法旨在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 , 以此为有效手段防范各种避税行为 , 为此新法一方面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明确规定 , 相对于旧法 , 增加的内容有: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包括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强化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义务等等 , 另一方面增加防范避税地避税、[12]防范资本弱化、[13]一般反避税[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