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剂的发展历程和分类?( 三 )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一)原药(母药)品种;(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生产假农药的;(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