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最轻的刑法黥刑却最侮辱人格( 二 )


明朝比较人性化,《大明律》规定刺青只限强盗、窃盗这类案件,而且有盗窃行为但没收成的话只揍五十板子不刺字 。但盗公物必须刺字,初犯者在右小臂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 。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再犯抢夺罪,在右小臂上重刺 。笔画粗细一分五厘;刺青位置上不过肘,下不过腕 。某次捉到了小臂粗壮的大力水手,刺青官又是文学青年,高兴地把他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都刻上,变报告文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