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如何处置见死不救:求助不救杖责一百( 二 )


此后元成宗、元仁宗等许多皇帝都下令推行这项措施,直至元朝灭亡 。到了明朝时,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 。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 。强盗五名以上,窃贼十名以上,各与一官” 。
清朝沿袭前代的规定,据《大清律例》卷24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 。”对于在与罪犯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另行奖励,如京城地区“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京外各州、县将审结的无主赃物变给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