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在哪里简述三者意义及影响( 二 )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 。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 。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 。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 。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 。这种办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 。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 。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 。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 。据记载,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的缘故 。地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 。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与实行地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有密切联系的 。另外,摊丁入亩的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对商品经济的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在哪里简述三者意义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