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养金毛( 二 )


徐某听罢,当即表示愿意向原告道歉,原告表示谅解,也承认事发当天自己在言语上存在过激行为,并为此向徐某表示歉意,不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最终,这起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徐某当庭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和50元交通费,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
因我的主人以预缴医疗费作为索赔金额,隐瞒医院已经退回大部分预缴医疗费的事实,就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作虚假陈述,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在庭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我的主人缴纳了罚款,并表示悔过,不会再犯 。


海淀养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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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黄文娟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规定给饲养的动物栓绳,造成原告饲养的宠物狗被咬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
损失,一般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物质损失主要体现在医疗费和交通费上,而双方的主要争议在医疗费上 。被告曾一再强调,小狗的买入价不到2000元,原告花费5000元医疗费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 。但是,宠物犬不等同于一般财物,其有生命更与主人有深厚感情,故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不应以宠物犬的价格为限,对其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 。
精神损失方面,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宠物犬受伤的情况并不符合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故本案原告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宠物犬受伤,原告伤心在所难免 。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表示道歉,并表示以后一定好好管理自己的宠物犬,原告也当庭原谅了被告 。
希望大家文明养犬,遛狗栓绳,保持和睦友好,承担责任从你我做起 。
同时,也告诫诉讼参与人,需牢记庭审不是谎言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虚假诉讼,必受严惩 。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