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工商注册程序( 二 )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工商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工商注册程序】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