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旗悬挂,船舶信号有多少种( 三 )


第三十三条 停泊
船舶、排筏停泊时 , 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信号:
(一)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 , 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 , 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前灯高于后灯 。白天锚泊时均悬挂圆球一个 。
(二)人力船、帆船停泊时 , 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排筏停泊时 , 夜间在靠航道一侧 , 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三)停泊的船舶、排筏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者其他类似的物体时 , 应当在伸出的方向 , 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 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 。
第三十四条 搁浅
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 , 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 , 白天悬挂圆球三个 。
第三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 , 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 , 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 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
第三十六条 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 , 应当在桅杆横桁处或者地段上、下两端 , 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 白天悬挂“RY”信号旗一组 。
重载人力船、帆船要求机动船减速 , 夜间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 , 白天用白色号旗 , 在空中上下挥动 。
第三十七条 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 , 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 , 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 , 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
(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 , 不论在航或者停泊 , 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
(三)渔船有外伸渔具时 , 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 , 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 。
第三十八条 失去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 , 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 , 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 , 白天悬挂圆球两个 。
第三十九条 船舶眠桅
船舶通过桥梁 , 架空设施需要眠桅不能按规定显示桅灯时 , 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代替桅灯 。通过后立即恢复原状 。
第四十条 监督艇和航标艇
监督艇执行公务时 , 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
航标艇在航时 , 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
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
(一)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 ,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 , 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 , 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 , 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