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见,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规律达致“无为而无不为”之境 。此处,“法”一词在句中作为动词,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无法则、法律之意 。
当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 。
老子认为,“国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 。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来成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在于道是根基、母体之所在 。而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治理国家,也应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运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伦理、政策、规则等都应顺应道的发展规律 。
2、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由于古书一般没有标点与分段,所以后人在加注的时候,囿于不同的学识,从而对此句话产生不同的意义理解 。这种划分是由唐代李约在《道德真经新注》断句而成,他将“人”改为“王”而衔接上句国中四大之君王大 。
李约注:“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谓“域中四大” 。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而理天下也 。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 。凡言人属者耳,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 。“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 。“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 。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例也 。后之字者谬妄相传,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矣 。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支离决裂,义理疏远矣 。高明也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认为,李说虽辨,而历代学者多弃之不用或谓“乃小儿牙牙学语”单词重叠,非老子之 。虽说不词,但确为古之一说,况且如今尚有信从者 。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所言非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而谓人,地,天皆法于道也 。若此句法如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虽谓“三生万物”不言而喻,生万物者当为“道”绝不会理解为生万物者“三”耳 。
古棣在《老子校诂》中解释此四句说:“法地地”,是说以地之所以为地者,为法,地之所以为地,即地无私载;“法天天”,是说以天之所以为天者,为法,天之所以为天,即天无私覆;“法道道”,是说以道之所以为道者,为法 。
道之所以为道者的特质,即“道法自然”。“自然”便是自己如此,即自因、自成、自本、自根,“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如此,自成、自因为法,而不横加干预,亦即“无为” 。这里“法”字有法则之意,君王要以大地的无私载、谦卑无争为法,以天之无私藏为法,以道之自然为法,从而道与自然归一 。
此处之法乃道之法,对道的遵循可以使得天、地、人三界秩序井然,得以理治 。高定彝认为,此句表达了古人的系统论的观点, 宇宙万物是一个整体,人、天、地、自然等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结构、整体的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
当然由王到地、天,最后到道、自然,叶海烟先生认为,这一层层递进之中也有超越之意在其中,也即“法”可以扩充为“归向”、“超越”的意蕴,而不止于“依循”、“效仿” 。
三、“道法自然”的法哲学意义
1、“道”与“法”的关系
一是老子之道是一种特殊之物,看不见,听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确定其名,以“道”相称 。这种特殊之物有具体与抽象之分,道不仅指“道路”、“路程”、“途经”等,还指代“方法”、“技艺”、“事理”、“规则”、“常理”、“思想体系”等 。而特殊之物主要是从具体之道层面而言 。如第二十五节,“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 。强为之名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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