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哈士奇要养狗证( 二 )


对于李女士的诉请 , 唐先生认为:
出于人道 , 同意承担后两针疫苗的费用及部分就医产生的交通费 。如能证明是自己的狗咬伤李女士 , 可以考虑承担相关的交通费 , 以及在李女士按规定格式出具单位误工损失证明、提交近半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银行流水的前提下 , 可以考虑支付误工费 。
那么 , 究竟是哪只狗咬伤人?

法院认为 , 综合事发前系唐先生饲养的狗未系牵引绳冲向李女士处 , 以及事发后唐先生送李女士就医、支付医疗费、提供微信号与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决方案持续沟通及在沟通中从未否认系唐先生的狗咬伤李女士等言行 ,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足以认定李女士在2018年1月22日晚系被唐先生饲养的狗所咬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 , 在唐先生的狗追上来扑向李女士的狗时 , 唐先生的狗已先表现出攻击行为 , 李女士抬起右脚想要踢唐先生的狗 , 应属紧急避险 , 唐先生抗辩李女士属护狗不当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 , 虽然李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为所饲养的犬只办理了养犬证件 , 但这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李女士没有办理养犬手续不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 不影响李女士向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据此 , 唐先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李女士损害 , 李女士要求唐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 合法有据 , 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唐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其存在的争议点 ,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也即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 适用“无过错原则” , 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举证证实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 , 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又对第七十八条作出了补充规定:“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即是说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的 , 即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 , 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 , 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 。
本案中 , 双方遛狗的区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区 , 属于严格管理区 , 双方均应用犬绳牵领犬只 。而据双方对本次事件的陈述可知 , 唐先生的狗扑咬李女士时 , 未被犬绳牵引 , 亦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制止 , 故唐先生的行为应属于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形 。因此 , 即便李女士可能存在过错 , 唐先生对其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