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救助流浪乞丐:国家全权负责收养和赈济( 二 )


事实上,向国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济,以免国民在无法自存时陷入绝境,乃是国家存在的最大理由 。用宋儒程颐的话来说,“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故保民以为安 。”民因不能“自保”,于是让渡部分权利出来,拥戴“君”,而“君”则必须履行“保民”之责任,如果不履责,则“君”与“民”的契约取消,于是“危亡至矣” 。仔细体味,这不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吗?
在国家提供的“基础福利”之外,我们当然也需要构造一个层次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民间慈善体系 。宋代对流浪乞丐的救助,除了有“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的国家救济,还有由士绅与富民群体、佛家寺院自发组织、主持的民间救济,其中最著名者为南宋士绅刘宰,曾三度“纠合同志”,开办“粥局”,为无家可归、无粮糊口的饥民施粥,并以寺院收留流浪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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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年)十月持续至次年三月,日救饥民四千多人;第二次“粥局”从嘉定十六年(1223年)冬持续至次年四月,日就食者最高达一万五千人;第三次“粥局”从绍定元年(1228年)二月持续至四月 。活人无算 。
最后,我想引述一则南宋富人的“随手街头救助”故事,作为小文的结束段——— 据《梦粱录》记载,在临安府,“或遇大雪,路无行径,长幼啼号,口无饮食,身无衣盖,冻饿于道者,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户得之,如自天降 。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丐者,使暖其体 。”这个故事,让我在这个寒冷的冬季生出些暖意 。
【宋朝如何救助流浪乞丐:国家全权负责收养和赈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