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是什么制度?实质施行的情况如何?( 二 )


井田中都分成等量的小块,它是干什么用的呢?有人认为,这些等量小块,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单位,而对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单位 。但也有人认为,这些等量小块都是分配给单个家庭供其生活之用的,而且要定期实行重新分配 。《公羊传 。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在井田上,官吏把田分为上田、中田、下田三等,并规定“三年一换土易居” 。这样分得上田的人不能“独乐”,分得下田的人不能“独苦” 。《周礼 。大司徒》
谓,分得上田的“家百亩”,分得中田的“家二百亩”,分得下田的“家三百亩” 。这是后来的又一种分配方法 。
井田上耕种者的身分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剥削方式呢?有人认为耕种者是一无所有的奴隶,他们承受着奴隶制方式的剥削 。也有人认为,井田上的耕种者受有“私田”作为生活份地,是封建社会初期的农奴;他们被征发到“公田”上去替主人耕种,承受着劳役地租的剥削;自春秋时代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后,劳役地租又变为实物地租 。还有人认为,井田上的耕种者虽受有份地,但他们仍被强迫进行奴隶制性质的集体劳动,他们是一体“授产奴隶” 。此外,《孟子》说的夏人行“贡”法,殷人行“助”法,周人行“彻”法,其具体含义是什么?夏人每块小田为“五十亩”,殷人“七十亩”,周人“百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井田制施行时有“国”和“野”的区别 。《孟子》上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为什么又有如此的不同?对于这些,各家的解释不一,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
总之,井田制是如何施行的,问题很多,众说纷纭 。要了解历史的真相,还需详细占有材料,细心地鉴别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