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哪个大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区别( 四 )


33.第一百五十八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的,除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类别股股东大会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
34.取消无记名股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 。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
35.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
3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限制性股票的转让 。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 。公司章程规定限售股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37.取消发起人转让限制,增加公司控股股东转让限制 。
第一百七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
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行使质权 。
第三章XI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与持有其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的公司合并,股东大会不能决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
39.简化减资制度 。单纯减资和正常减资都需要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然亏损的,可以简单减资,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单纯减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减资),但应当在报纸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简单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
40.第二百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40.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另选他人的除外 。
41.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42.简易注销系统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存续期间未发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