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哪个大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区别( 二 )


13.可能会有董事或经理,而不是董事会 。
第七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董事或者经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
比较:第一百三十条: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14.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
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比较:第一百三十七条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15.第七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比较:第一百三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16.第八十二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
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第八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第八十七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19.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
第九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名或者二百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
20.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公司股份总数,公司设立时拟发行的股份数,发行有面值股份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份的,类别股份的数量及其权利和义务 。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方法;
21.第一百零三条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 。
22.授权代表注册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3.临时提案不能提出的表决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以及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